浙江杭州,陈先生去一家“沙县小吃”吃早餐,点了份7块钱的葱油拌面,但是快吃完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只棕色的虫子,他先后和店员、老板沟通,但他发现,对方的“话术”有些雷同,而老板更是认为他在敲诈,这让原本打算理解的他,准备好好较个真。
陈先生当天点的是一份葱油拌面,加了一个三块钱的煎蛋,一共花了10块钱。因为虫子的颜色和菜里炸过的蒜的颜色有些类似,再加上自己在玩手机,所以快吃完的时候才发现盘子里有个虫子,这让他顿觉胃里有点不舒服。
因为虫子有触角,脚上还有些毛。陈先生基本判定这是一只蟑螂,随后他先找到店员,希望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进行赔偿。店员的意思是他们是小本生意,希望陈先生能够谅解一下。
本来陈先生是理解对方的,也打算和对方再商讨一下赔偿问题,可店里老板走过来后,说出了和店员一样的话,这让陈先生感觉,是不是店里经常出现这种事,所以都有了一套统一“话术”。最重要的是,老板认为他在敲诈。这让陈先生不能接受。
陈先生带着记者找到小吃店,见到了店里的蔡老板,不过他依然是最初的想法。他表示:“陈先生第一句话就是开口要钱,还把食品安全法搬出来,这对于我们做餐饮的怎么可能呢?他可以到相关部门去投诉,一开口就要块钱,后面又说给就行,第一时间就感觉这是敲诈的感觉”。
其实从饭店老板这几句话,就能够理解当时陈先生的心情了。现在生意都不好做,尤其是餐饮行业,但是不管是小本生意,还是大餐饮,都要注重食品安全,不然食品安全法的意义是什么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可见,陈先生提出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或许有人会感觉这个赔偿太高,但也说明,食品安全大于天。如果不想赔钱,就把食品安全把好关,而不是去挑客户的毛病,只能说,客户从变成,已经是挺客气的了。
最后,双方协商了一番,陈先生并没有要求店家进行赔偿,但希望店家能够对他进行道歉,并且保证今后店里的食品卫生。而老板也照做了。
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其实客户是挺好说话的,不然也不会放弃赔偿,既然店里承认了菜里出现异物,那只要陈先生“较真”,饭店是早晚要赔偿的。或许当初老板换个态度,也就不会有后续的事情发生了。
还是那句话,想要不赔钱,就把食品安全弄好,不要给客户要求赔偿的机会,更要端正态度,不是小本经营,就可以免去处罚的,开门做生意,自然要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