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年,沙县某某加工厂在58同城上发布沙县某某村马克楼1幢、2幢招租信息,陈某某看到该条信息,与沙县某某加工厂联系,表示要购买案涉厂房。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厂房转让合同》约定沙县某某加工厂将案涉厂房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某,陈某某分20个月付清,从年6月1日开始,每月10号前支付,每期支付2.5万元;沙县某某加工厂放置厂内东西所有权归沙县某某加工厂,陈某某不得拆除和转移,如陈某某拖欠转让费,沙县某某加工厂有权收回厂房且陈某某已付转让费不予退还;如陈某某付清全款,沙县某某加工厂应将经营者的名字变更为陈某某,并将案涉厂房过户给陈某某;如任一方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合同订立之前,沙县某某加工厂就已实际把案涉的厂房移交陈某某使用,陈某某先后向沙县某某加工厂支付转让费元,此后,沙县某某加工厂要求陈某某继续依约支付剩余转让费,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陈某某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陈某某在使用厂房过程中,未经沙县某某加工厂允许,还将厂房的围墙拆除。
★案情分析: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依约陈某某应向沙县某某加工厂返还厂房及附着物,并承担违约责任,有损害的还可以要求陈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沙县某某加工厂委托我代理案件起诉陈某某返还厂房及附着物,承担围墙修复费用,支付违约金。
★调解结案:陈某某同意支付沙县某某加工厂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合计47万元,分期履行;陈某某同意于年7月30日前支付沙县某某加工厂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陈某某若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厂房转让合同》,沙县某某加工厂有权收回坐落于沙县某某村马克楼1幢、2幢厂房的所有权及厂房内所有附着物,并要求陈某某另行支付违约金16万元,且沙县某某加工厂无需向陈某某退还其已支付的所有款项;陈某某若按约定履行完毕,沙县某某加工厂应于一个月内将沙县某某加工厂法人代表名字过户给陈某某,并向陈某某移交沙县某某村马克楼1幢、2幢厂房的房产证及沙县某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诉讼费由陈某某承担,沙县某某加工厂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