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陶黔松等同志任免职的决定
(年6月23日金沙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金沙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任命:
陶黔松同志任金沙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张定同志任金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龚雪莹同志任金沙县人民法院禹谟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国俊同志任金沙县人民法院安底人民法庭庭长;
包兴杰同志任金沙县人民法院沙土人民法庭庭长;
赵中践同志任金沙县人民法院安洛人民法庭庭长;
曾昌明同志任金沙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决定免去:
汪明会同志的金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肖同志的金沙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肖华仑同志的金沙县人民法院禹谟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曾昌明同志的金沙县人民法院安底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赵中践同志的金沙县人民法院高坪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王登迪同志的金沙县人民法院安洛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柴地忠同志的金沙县人民法院鼓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姚杰同志的金沙县人民法院岩孔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沙成万同志的金沙县人民法院平坝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骆礼秋同志的金沙县人民法院石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金沙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才忠辞去金沙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年6月23日金沙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金沙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李才忠同志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金沙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由金沙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公告。
金沙县人大常委会
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