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交通事故情景再现
年4月10日17时09分,覃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兰县新城路县法院附近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覃某头部擦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覃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8.3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摩托车驾驶人覃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向其普及酒驾的危害。覃某称:我后悔死了,如果我不酒驾就不会发生事故,也不会受伤,今后再也不会酒后驾驶!
根据相关规定,覃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请广大驾驶人
不要知法犯法、以身试法
做到警钟长鸣
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供稿:李间姿)
河池交警融媒体编辑部
编辑|韦晨曦
责编|赵君
审核|张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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